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所劳务报酬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热科院人〔2016〕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经2018年3月13日所务会通过,修订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2018年4月2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所各类劳务报酬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热科院人〔2016〕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报酬项目
劳务报酬指个人从事咨询、讲学、会议、会展、论坛、翻译、审稿、评比、验收、项目评审、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项目主要包括加班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稿酬、评审费、验收费等。
二、劳务报酬标准
(一)加班费
1. 加班费范围
指工作人员按照单位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务酬金。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费开支,如确属临时性、紧急性的专项工作任务需要,且在非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安排超时工作,应在超时工作发生一段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补休。如超时工作无法安排补休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发放加班费,并列入单位绩效工资范畴。
2. 加班费标准
加班费分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工作日加班三类。各部门加班费发放可参照国家有关加班工资报酬规定标准计发,或根据我所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和加班类型分类确定统一的加班费标准计发。
(二)劳务费
1. 劳务费范围
指因课题研究、技术服务、修缮维护、物业管理、装卸搬运等各种劳务需要临时聘用人员或在读研究生等无工资性收入人员而支付的劳务酬金。
2. 劳务费标准
劳务费标准根据劳务报酬项目参照当地社会水平确定。原则上按不高于200元/人天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专家咨询费
1. 专家咨询费范围
指项目研究过程、评审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所发生的劳务酬金。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所工作人员和院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付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个人不得在本单位、所办企业等下属单位和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领取专家咨询费。
2. 专家咨询费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3.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4. 专家咨询费形式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5.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组织形式¥会期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照以上第2条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以上第2条规定标准执行。 | 第一、二天按照以上第2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以上第2条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第2条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四)讲课费
1. 讲课费范围
指单位举办培训、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活动中邀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而支付的劳务酬金。
讲课费不得支付给本所工作人员和院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不得在本所、所办企业等下属单位和委托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领取讲课费。
2. 讲课费标准
讲课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副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税后);正高级为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税后)。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稿酬
1. 稿酬范围
单位出版的报刊等纸介质、主办的网络等媒介,录用专业人员作品或邀请专家撰写作品等而支付的劳务酬金。
稿酬不得支付给从事单位编辑工作的人员、不得支付给单位宣传报道和关于工作的讲话、演说,转载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材料、要闻等。
2. 稿酬标准
稿费标准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执行,分为来稿稿费、约稿稿费、审稿费、翻译费等类型,并根据原创作品、演绎作品不同标准支付。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六)其他劳务报酬
评审费、验收费等其他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市场价格和单位实际确定。
评审费、验收费等劳务报酬不得支付给本所工作人员和院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不得在本所、所办企业等下属单位和委托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领取评审费、验收费等劳务报酬。
三、管理与监督
(一)劳务报酬管理
1.我所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和稿酬等劳务报酬有关预算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
(1)劳务报酬按预算申请支出时,应填写《劳务报酬发放表》,注明项目、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数量、标准、发放金额等,经审批后按财务规定报账。
(2)劳务报酬发放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分管财务所领导审批,属于加班费的还需报人事处审核。
2. 劳务报酬根据开支项目预算在相应人员经费或公用经费或课题经费科目列支。劳务报酬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3. 劳务报酬支付原则上应由财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相关个人银行账户。
(二)劳务报酬监督
1. 工作人员领取专家咨询费、稿酬、讲课费及其他劳务报酬必须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领取或变相领取劳务报酬。
2.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符合规定领取劳务报酬费用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3. 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要加强对加班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和稿酬等劳务报酬发放各环节的监督,对虚报劳务报酬,私自发放劳务报酬,擅自提高劳务报酬标准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上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由所务会负责解释。
附件:《劳务报酬发放表》
劳务报酬发放表
部门(项目)名称:
报酬种类(打√):加班费__ 讲课费__ 稿酬__ 其他__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实际数量() | 计发标准 | 应发金额 | 代扣个税 | 实发金额 | 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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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负责人: 研究室主任: 项目(课题)负责人: 人事处审核: 制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