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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本所财务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本所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订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经2017年6月17日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2017年6月18日
附件: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所财务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本所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公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注重长远发展,不断增强单位综合实力。
第三条 财务处是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经济秩序,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分析,当好领导参谋,为科研、开发工作提供高效服务。
第四条 所长(法定代表人)对本所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领导负相应分管领导责任,分管财务领导拥有财务最终审批权,实行“逐级审核,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条 本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为规范本所财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调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财务预算应符合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本所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七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保证收入来源的合理性、收入项目的完整性和收入金额的准确性。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经费安排,预算要经充分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本所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由所务会指导,分管财务领导组织领导监督,财务处负责牵头具体编制,其他部门协助。财务处结合全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科研、开发计划和任务,结合单位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财务预算经所务会审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财务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单位法人对单位财务预算管理负全部责任,分管财务领导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处要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年度财务收支平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科研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各级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全所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本所对外开展的科研、开发和实行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的经营项目以及其他对外经济协作项目,都应当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规范的书面形式,确保单位的经济利益。经济合同应明确管理责任人,负责督办合同执行情况。签订生效的经济合同须交存财务处一份备案。合同指定专人保管,执行结束后归入档案。
第十六条 本所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项目的经费以课题组(部门)为基本单位,按项目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十七条 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到帐的科研项目经费属预算内财政资金的应列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其他经费先列入“合同预收款”科目,再根据科研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当年执行情况相应结转当年收入。
第十八条 为实现全所财务“收支平衡”的目标,各部门、课题组应按管理制度、已签订生效的经济责任合同及时完成收入指标和上交指标。财务处按照规定,负责收入指标和上交指标的管理和结算工作。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资本性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二十条 本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按国家、农业部、海南省、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的项目相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支出管理,强化项目支出核算意识,适应科研经费管理改革需要,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有关支出的审批程序按本所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余分配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结题后留在本所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以财政拨款公用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启动费为依托设立的项目,当年经费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农业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的,结余经费由所统筹安排,第二年不再补还。
(二)其他财政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存有结余,要求当年项目当年必须执行完成,如确有结余,按农业部有关财政项目结余资金办法处理。
根据新文件写
(三)其他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来源于外单位的合作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继续支持原项目组科研,以研究室为单位统一归集结余资金,重新申请项目立项,项目执行年限根据合作协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科研单位结余的分配和超支的弥补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本所专用基金的提取、设置、形成按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章 科研项目管理费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
(一)所财务参与课题经费的预算、执行、决算等过程。
(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基金委、海南省等省部委设立的基金项目,申报项目时,在项目允许的范围内,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预算管理费,在分摊时,在预算批复范围内按比例据实列支。
(三)横向联合科研项目,所按项目经费的10%列支管理费。
(四)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列支管理费的项目,一律不得列支,所需管理费由所统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是所财务监督的主要部门,财务处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预算的执行、经费收支和经济业务情况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面监督,支付款项前,对经办人员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做到票据合法,业务真实,手续完备,确保资金的安全;对于过程中发现的错误情况,及时纠正,避免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对事后发现的错误情况,及时追回,使单位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须做到定时监督与不定期监督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轻重缓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对监督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本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本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主要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本所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面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内容。
(一)本所通过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及存货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该类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1.出纳人员负责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不得坐支现金、以收抵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设账外现金。收入的现金以及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2.每一笔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出都要经过授权。要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现金,超过结算起点以上的支出都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3.现金、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未经授权他人不得随意接触。
4.每月定期和不定期的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5.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和财务专用章分别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本所通过建立、健全应收帐款和预付账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核实,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对债务人信息实行实时跟踪、了解,对账龄较长的款项,直接责任人采取措施及时催收,确保资金回拢。
(三)本所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按院有关文件处理。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专户;本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四)本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计入事业收入。本所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五)本所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事业单位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所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章 资金支出计划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资金支出计划审批是本所规范预算执行过程管理的具体体现,审批人应当其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超越权限的审批无限。财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财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试验及开发等材料购置、仪器设备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购置、委托服务采购等经济业务支出需填报计划表,计划审批权限,原则上按以下额度划分:
1.一次性支出计划5千元以下,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财务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或研究室负责人审批;
2.一次性支出计划5千元以上(含5千元)1万元以下,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或研究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3.一次性支出计划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或研究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4.一次性支出计划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元以下,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或研究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签→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5.一次性支出计划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或研究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签→所长办公会讨论→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其他经济业务审批权限的划分,如有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修购项目,车辆维修费审批权限按本所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招待费审批权限按本所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批人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来不及报批的,需经电话请示审批人同意可先办理支付计划相关业务,但之后要补充计划审批材料,否则财务将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借款、报销及转账审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借款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借款程序: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或研究室主任审核(备注审核意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内)→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一次性借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或研究室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领导审签→所长办公会讨论→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借款人单次借款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月内累计借款不得超过8万元,三个月内累计借款不得超过15万元,借款超过三个月未办理报销冲账原则上不允许再借新款。
(三)借款人仅限于本所正式职工,原则上编制外人员及研究生等不能借款。借款用途如不属于单位承担的开支,与单位经济活动无关的开支,不符合暂付款规定或没有经费保证的,原则上不予借款。
(四)借款人应在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冲账手续,特殊情况需超过三个月的,需取得所领导的书面审批意见,财务人员将按审批意见做特殊处理。每月底由财务室发布催款通知,没有特殊原因不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的,财务处有权从借款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支出报账流程与凭证要求。
(一)支出报账流程。
根据前面的审批权限进行相应调整
1.项目经费报账流程: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项目经费审批表)→项目负责人审核→研究室主任审核→财务处审核(1万元以内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万元)。
2.公用经费报账流程: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公用经费支出审批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处审核(1万元以内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万元)。
(二)报账凭证要求。
1.报账人提供的票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内容填写要清晰、真实、完整。
2.所有报销发票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及部门主管或课题组长的三人签字,单张发票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需分管财务领导签字。
3.车辆运行费。车辆加油报销单据需司机、证明人及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课题组长的签名确认,并注明加油车牌号;租用交通工具的具体事项参照所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经办人报销由本所组织的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预算、会议通知、会议代表签名簿、会议协议、会议召开饭店出具的会议发票和费用结算单等相关凭据;经办人报销参与外单位组织的会议,须提供出差申请表、会议通知、主(承)办会议单位开具有发票等相关凭据。具体事项根据所和国家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5.差旅费。经办人应提供差旅费的相关原始凭证,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财务人员拒绝报账。出差人员有租车或派车的,相关发票应与差旅的其他相关票据一起报销,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单独报销租车发票。具体事项根据所差旅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6、图书购置费。不论用何种资金购买书籍,均需报图书管理员审核;报账时,在所购书籍需盖上藏书章并登记。图书管理员应审查其购买的书籍是否与本组研究工作相关,原则上不得购买与研究工作无关的书籍。
7.招待费。
(1)公务接待费严格按本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开支。
(2)接待费用报账时需附上《接待预算审批表》,如接待实际金额超出计划金额,要在《接待预算审批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按原计划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3)接待费开支按经费来源渠道实行分类管理。公共接待经费控制在当年预算批复“三公”经费额度以内,由所公用经费列支,其他财政项目及纵向项目一律不报销招待费。
8.其他支出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预付款项支付程序及规定:
(一)预付款程序。
1.基建预付款。按照所的《基建管理办法》执行。
2.其他预付款。部门负责人依据合同及合作方(对方)要求预付款的报告→财务部门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预付款严格按照双方的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所务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环植所发〔2011〕6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