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科技平台、研究室、研究组:
为了促进本所财务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本所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我所制订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17年6月17日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2017年6月18日
附件: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升我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部委、省级科研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农业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以及各级省市政府等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经费。
1.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指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国家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设立并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指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农业厅等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
3.市县级科研项目经费。指市县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并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项目经费。
(三)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经费:指所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机制与部门职责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所-研究室-项目组”三级管理。
第四条 所科技处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制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指导与审核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监督项目预算执行,负责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五条 研究室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协助组织科研人员学习国家和有关部委、省市及院的科技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本研究室项目经费实施和验收。
第六条 项目组是项目经费执行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任务计划的组织实施和预算执行。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按照预算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所其他职能部门职责。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项目经费预算指导,项目预算调整和决算审查,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对项目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基建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条件修缮等的论证、招投标、采购等管理工作。
成果转化处负责项目基地建设的指导与管理,负责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核、监督与管理。
人事处负责审核利用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发放绩效工资的情况。
所办公室负责审核项目经费分摊公共经费的支出情况。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根据研究任务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支出预算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即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自主立项科研项目不允许列支间接费用;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能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差旅费、会议费及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费用支出应当遵从国家和院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应遵从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编制有间接经费的纵向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间接经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费用。间接费用由所按相关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所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除横向项目有特殊约定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捐款、罚款、赞助、投资、偿还单位债务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全部纵向、横向和自主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纳入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需向外转拨时,应在项目资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合作(外协)单位。外拨经费必须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将科研经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科研经费外拨时,项目负责人、科技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需签字同意。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批复的预算执行。纵向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承担单位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协商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具体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的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牵头单位批准后实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纵向项目的间接经费不得调整。间接经费中的管理费、绩效支出等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承担单位相关规定提出预算方案,经承担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须由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沟通协商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科技领导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原则上科研项目的直接经费以及间接经费中管理费、绩效支出等比例的调整在项目执行期内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九条 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应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所相关管理办法、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组成员贡献等提出分配方案,报所人事处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所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室设1个科研财务助理岗报财务处备案,协助项目组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条款如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不相符的内容,以上级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所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办法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序号 | 支出项目 | 调整前 预算数 | 调整数 | 调整后预算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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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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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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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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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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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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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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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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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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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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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科技领导 财务处 科技处 研究室主任 项目负责人
附表2: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审批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序号 | 支出项目 | 金额 | 备注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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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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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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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试化验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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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料动力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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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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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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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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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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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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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科技领导 财务处 科技处 研究室主任 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