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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未名 来源: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日期:2018-10-09

各处室、研究室、科技平台、研究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所会议费的规范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农业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函〔2016〕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热科院办〔2016〕290号),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费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17年5月23日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2017年5月25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会议费管理,厉行节约,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热科院办〔2016〕290号),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各类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费要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无会议费预算不得开支会议费。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政类会议的审核管理;

      (二)牵头制定所会议费管理办法;

      (三)上报下达所本级会议计划;

      (四)牵头对所年度行政类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所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所本级会议费预算管理,指导各部门进行会议费预算管理;

  (三)对所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报年度会议计划及会议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二)报备会议计划;

  (三)编报并严格执行会议费预算,做好相应的会议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八条 会议分类

  (一)行政类会议

  1.报农业部办公厅、院办公室批准的所本级召开的会议;

  2.各部门报所备案召开的会议。

  (二)科研项目类会议

  指根据所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验收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二)社团类会议

  指挂靠我所协会、学会(专委会)、团体召开的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年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 会议审批和要求

  办公室负责编报和审批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见附件1)。

  1. 行政类会议

  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报所办公室审核汇总,经所务会通过后报送院审批,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并执行。

  1. 科研项目类会议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召开的会议依据科技部、农业部、院等项目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经费有关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要求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并执行。

  1. 社团类会议

  各类社团项目经费召开的会议,根据社团的要求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严格会议计划管理。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农业部、院等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行政类会议和社团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其中: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科研项目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实际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行政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实际参会人员不得超过批准后的年度会议计划确定的人数。

  科研项目类会议可根据按项目实际要求确定会议规模。

  社团类会议按要求确定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社团类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等,会议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社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等非涉密会议、典型经验交流等会议,应优先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对不能够采用视频且需要在所外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部门会议场所。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类会议和社团类会议因工作需要,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或差旅费中报销,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但其费用支出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行政类会议

  科研项目类会议

  社团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注:科研项目类会议费综合定额,如参会代表有三分之一以上国内外知名专家出席的,最高可上浮20%;因海南特殊地理位置,旺季(11月—2月)举办科研项目类会议的,最高可上浮30%(仅限海口市);如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则最高不得突破综合定额的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各部门在内部会议室、报告厅召开会议,且不发生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的,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伙食费开支标准。

  1. 行政类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类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类会议和社团类会议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会议费应足额及时汇入承办会议单位财务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会议费。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协办会议的,应签订会议服务合同(协议),并按合同(协议)约定支付佣金或服务费。严禁将会议费收支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及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执行对照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无会议费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见附件2)报所办公室,所办公室汇总后报院办公室或部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 所办公室每年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所内公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所办公室、所财务处对各类会议计划执行和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行政类会议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改进会风。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 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所务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我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计划申请表

  附件2: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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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未编辑 来源: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发表时间:2018-10-09 点击: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

各处室、研究室、科技平台、研究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所会议费的规范使用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农业部财务司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函〔2016〕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热科院办〔2016〕290号),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费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17年5月23日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2017年5月25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会议费管理,厉行节约,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热科院办〔2016〕290号),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所各类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俭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费要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无会议费预算不得开支会议费。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政类会议的审核管理;

      (二)牵头制定所会议费管理办法;

      (三)上报下达所本级会议计划;

      (四)牵头对所年度行政类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所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所本级会议费预算管理,指导各部门进行会议费预算管理;

  (三)对所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报年度会议计划及会议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二)报备会议计划;

  (三)编报并严格执行会议费预算,做好相应的会议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八条 会议分类

  (一)行政类会议

  1.报农业部办公厅、院办公室批准的所本级召开的会议;

  2.各部门报所备案召开的会议。

  (二)科研项目类会议

  指根据所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验收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二)社团类会议

  指挂靠我所协会、学会(专委会)、团体召开的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年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 会议审批和要求

  办公室负责编报和审批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见附件1)。

  1. 行政类会议

  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报所办公室审核汇总,经所务会通过后报送院审批,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并执行。

  1. 科研项目类会议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召开的会议依据科技部、农业部、院等项目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经费有关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要求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并执行。

  1. 社团类会议

  各类社团项目经费召开的会议,根据社团的要求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严格会议计划管理。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农业部、院等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行政类会议和社团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其中: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科研项目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实际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行政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实际参会人员不得超过批准后的年度会议计划确定的人数。

  科研项目类会议可根据按项目实际要求确定会议规模。

  社团类会议按要求确定参会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社团类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等,会议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社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等非涉密会议、典型经验交流等会议,应优先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对不能够采用视频且需要在所外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部门会议场所。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类会议和社团类会议因工作需要,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或差旅费中报销,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但其费用支出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行政类会议

  科研项目类会议

  社团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注:科研项目类会议费综合定额,如参会代表有三分之一以上国内外知名专家出席的,最高可上浮20%;因海南特殊地理位置,旺季(11月—2月)举办科研项目类会议的,最高可上浮30%(仅限海口市);如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则最高不得突破综合定额的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各部门在内部会议室、报告厅召开会议,且不发生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的,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伙食费开支标准。

  1. 行政类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各类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类会议和社团类会议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会议费应足额及时汇入承办会议单位财务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会议费。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协办会议的,应签订会议服务合同(协议),并按合同(协议)约定支付佣金或服务费。严禁将会议费收支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及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执行对照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无会议费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见附件2)报所办公室,所办公室汇总后报院办公室或部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 所办公室每年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所内公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所办公室、所财务处对各类会议计划执行和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行政类会议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改进会风。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 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 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 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所务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我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计划申请表

  附件2: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表

 


(责任编辑:hzs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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