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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未名 来源: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日期:2018-10-09

各处室、研究室、课题组:

  经2016年9月14日所务会研究,现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2016年9月15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3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4﹞8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热科院财﹝2014﹞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且必须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前需按要求填写出差申请表,借款和报销时需出示审批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标准按财政部制定的限额标准执行(详见当年最新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院士参照部级住宿费标准执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司局级住宿费标准执行;副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参照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进行野外考察或到科研试验示范基地、扶贫点等地出差,发生住宿费但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提供住宿费收款证明,由出差人进行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按不超过出差地住宿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制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见当年最新标准)。研究生出差伙食补助费与职工的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相关票据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期间全程使用单位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部分天数未使用单位车辆的,经车辆管理部门确认后,未使用单位车辆期间可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未使用单位车辆也不能取得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进行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可按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从单位所在地往返车站、码头、机场,或从车站、码头、机场往返出差目的地,使用单位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半程使用单位车辆的按标准减半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伙食的会议或交纳会议费用的,会议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出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公派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学习(培训)期间,7天以内(含7天)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7天的,在北京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按25元报销超出天数的伙食补助,其他地区的每人每天15元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根据工作安排履行公务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组织派出异地挂职或锻炼、支援工作等期间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工探亲

      第二十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坐海轮江轮的,一律报四等舱位船费。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由职工自理。

  (二)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出租车),可凭据报销。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地铁和轮渡费,按实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小汽车的开支,应由职工个人自理。

  (四)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计算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登机牌等凭证。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应同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执行考察调研等任务,应提供单位公函(包括内容、行程、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购买的年度交通意外保险费不予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出差无住宿费发票或不发生住宿费支出的,填写《无住宿费发票报销审批表》(见附表1),经审批后可报销已发生的住宿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城市间交通补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没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出差,其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由其所在单位指定持卡人员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由单位派车、租用车辆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单据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没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除单独出差外,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由同行人员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邀请专家做学术(专题)报告及讲座等发生的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但不发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如实申报出差天数,以及出差目的地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安排等情况,严禁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司机出差补助。驾驶员出车的住宿费、伙食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单位住地市县伙食补贴标准为10元/次,市内出车每天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单位住地市县以外的地方出车伙食补贴标准为100元/天,同一司机一天内多次多地出车(包括单位住地市县内)每天最多补助100元,不以次数累加计算。出车里程补助标准为0.15元/公里(按月发放)。驾驶员领取出车里程补助时,凭《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车辆使用申请单》及《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出车里程补助发放表》,由公车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在车辆使用专用科目报销。租用所外车辆不发放出车补贴。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做好内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履行所审批制度,严格预算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固定支出和报销差旅费、不如实申报出差天数、市内交通和食宿安排情况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浏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 转嫁差旅费的;

  6.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单张发票金额较小(单张发票金额小于200元),数量较多的,报销人员可填列《小额票据汇总表》(见附表2),将所附发票依次整齐粘贴后,经办人、证明人和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名,即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25元。职工非因公伤住院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长时间出差到野外台站、实验基地、科研院所、高校等地,出差时间在7天以内(含7天),按差旅费补助标准报销,超过7天的,在北京地区出差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天25元报销伙食补助,在其他地区出差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天15元报销伙食补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所务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所有关差旅费等费用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1.环植所无住宿费发票报销审批表

  2.环植所小额票据汇总表

   

   


   

   

  附件1:

   

   

   

   

   


  环植所无住宿费发票报销审批表







  申请部门名称:

   

   

  单位:元




  年度

  月份

  支出项目

  具体事项

  金额

  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因

  备注

   

   

   

   

   

   

   

  附收款凭证 

   

   

   

   

   

   

   

   

   

   

   

   

   

   

   

   

  合计(填写支出费用的大写金额)

   

  ——

  ——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部门分管领导审签:                     

  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核: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环植所小额票据汇总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年度

  月份

  支出项目

  具体事项

  发票张数

  金额

  备注

   

   

   

   

   

   

   

   

   

   

   

   

   

   

   

  合计

   

   

   




  部门(项目)负责人: 

                     证明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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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未编辑 来源: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发表时间:2018-10-09 点击: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

各处室、研究室、课题组:

  经2016年9月14日所务会研究,现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2016年9月15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3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4﹞8号)、《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热科院财﹝2014﹞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且必须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前需按要求填写出差申请表,借款和报销时需出示审批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标准按财政部制定的限额标准执行(详见当年最新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院士参照部级住宿费标准执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司局级住宿费标准执行;副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参照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进行野外考察或到科研试验示范基地、扶贫点等地出差,发生住宿费但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提供住宿费收款证明,由出差人进行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按不超过出差地住宿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制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见当年最新标准)。研究生出差伙食补助费与职工的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相关票据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期间全程使用单位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部分天数未使用单位车辆的,经车辆管理部门确认后,未使用单位车辆期间可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未使用单位车辆也不能取得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进行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可按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从单位所在地往返车站、码头、机场,或从车站、码头、机场往返出差目的地,使用单位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半程使用单位车辆的按标准减半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伙食的会议或交纳会议费用的,会议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出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公派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学习(培训)期间,7天以内(含7天)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7天的,在北京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按25元报销超出天数的伙食补助,其他地区的每人每天15元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根据工作安排履行公务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组织派出异地挂职或锻炼、支援工作等期间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工探亲

      第二十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坐海轮江轮的,一律报四等舱位船费。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由职工自理。

  (二)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出租车),可凭据报销。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地铁和轮渡费,按实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小汽车的开支,应由职工个人自理。

  (四)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计算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登机牌等凭证。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应同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执行考察调研等任务,应提供单位公函(包括内容、行程、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购买的年度交通意外保险费不予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出差无住宿费发票或不发生住宿费支出的,填写《无住宿费发票报销审批表》(见附表1),经审批后可报销已发生的住宿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城市间交通补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没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出差,其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由其所在单位指定持卡人员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由单位派车、租用车辆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单据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没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除单独出差外,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由同行人员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邀请专家做学术(专题)报告及讲座等发生的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但不发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如实申报出差天数,以及出差目的地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安排等情况,严禁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司机出差补助。驾驶员出车的住宿费、伙食补贴按规定标准执行。单位住地市县伙食补贴标准为10元/次,市内出车每天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单位住地市县以外的地方出车伙食补贴标准为100元/天,同一司机一天内多次多地出车(包括单位住地市县内)每天最多补助100元,不以次数累加计算。出车里程补助标准为0.15元/公里(按月发放)。驾驶员领取出车里程补助时,凭《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车辆使用申请单》及《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出车里程补助发放表》,由公车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在车辆使用专用科目报销。租用所外车辆不发放出车补贴。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做好内部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履行所审批制度,严格预算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固定支出和报销差旅费、不如实申报出差天数、市内交通和食宿安排情况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浏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 转嫁差旅费的;

  6.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单张发票金额较小(单张发票金额小于200元),数量较多的,报销人员可填列《小额票据汇总表》(见附表2),将所附发票依次整齐粘贴后,经办人、证明人和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汇总表上签名,即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25元。职工非因公伤住院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长时间出差到野外台站、实验基地、科研院所、高校等地,出差时间在7天以内(含7天),按差旅费补助标准报销,超过7天的,在北京地区出差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天25元报销伙食补助,在其他地区出差的,超出部分按每人每天15元报销伙食补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所务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所有关差旅费等费用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1.环植所无住宿费发票报销审批表

  2.环植所小额票据汇总表

   

   


   

   

  附件1:

   

   

   

   

   


  环植所无住宿费发票报销审批表







  申请部门名称:

   

   

  单位:元




  年度

  月份

  支出项目

  具体事项

  金额

  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因

  备注

   

   

   

   

   

   

   

  附收款凭证 

   

   

   

   

   

   

   

   

   

   

   

   

   

   

   

   

  合计(填写支出费用的大写金额)

   

  ——

  ——




  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部门分管领导审签:                     

  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核: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环植所小额票据汇总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年度

  月份

  支出项目

  具体事项

  发票张数

  金额

  备注

   

   

   

   

   

   

   

   

   

   

   

   

   

   

   

  合计

   

   

   




  部门(项目)负责人: 

                     证明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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