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公室、科技平台和课题组:
根据2011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160号),通知要求及院部署,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所要实行公务卡支付制度。为了促进本所公务卡支付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公务卡财务监督,维护本所公务卡管理的正常秩序,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经2012年9月27日所长办公会通过,现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2012年11月1日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公务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热科院财〔2011〕542号)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章 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所选定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城西支行作为代理银行。公务卡具有银行信用卡的全部功能,并享有以下优惠权益:公务卡在有效期内免年费;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损坏换卡手续费;免费提供交易短信通知、报销还款交易短信通知、账单到期短信提醒;还款额度实时恢复。
第三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的使用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根据代理银行的规定,明确划分不同人员的额度。
(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个人承担。
(三)公务卡原则上不能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因特殊情况发生的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本人负责还款。
(四)持卡人执行公务时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否则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五)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交财务部门。
第五条 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公务卡的办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开设多张公务卡,不允许办理公务卡附属卡。
2.公务卡由所财务部门统一组织职工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办理公务卡的对象是本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副所长和财务办批准后方可办理。
办卡时需由本人按银行要求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员申请表”,各部门收集后汇总填写“中央预算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清单”(见附表1)并交财务办,由财务办统一向银行申请办理。
3.公务卡实行实名制、自行保管,密码自行设立,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二)公务卡因遗失、毁损等原因需补办的,由持卡人本人到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补办成功后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处联系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三)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经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第六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范围
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七条 现行通过单位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如邮电费、水电费、书报杂志订阅费等仍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可不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确需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补助费、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发放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原则上通过转账结算,确需现金支付的须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部门分管所领导及分管财务所领导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提供消费(服务)的商户或经办人出具不能使用公务卡的证明材料,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部门分管所领导及分管财务所领导批准。
第五章 公务卡日常报销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本所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合法票据。
(三)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要报经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所财务部门审核,并报部门分管所领导及分管财务所领导批准,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货物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二)持卡人应于免息还款日10个工作日前将符合财务报销要求的报销材料送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因持卡人的原因不及时报账,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在报销时填写“公务卡费用报销汇总表”(见附表2),注明刷卡消费的时间及刷卡金额等信息,以便于会计人员进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四)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五)复核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六)会计人员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前3个工作日完成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因出差时间长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免息还款期内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委托相关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同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由财务部门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所财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